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
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工商企〔2006〕251号
各工商分局,各银行,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设立、变更的货币验资和注册资本的管理,规范验资业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规范本市公司制企业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工商企〔2001〕31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加强注册资本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第22号令)、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财会[2006]4号)、《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2005年第24号令)、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第5号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财协字[199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公司设立和变更的货币验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公司是指除外商投资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意见适用于公司设立登记、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加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和出资方式由非货币出资转为货币出资变更登记的货币验资工作。
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下统称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涉及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验资账户)的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按程序规范操作,并加强对验资资金来源的审核。
(一)公司股东(发起人)申请开立设立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股东(发起人)的证明文件,股东(发起人)为个人的,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件;公司申请开立变更登记验资账户的,银行应要求其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要求其出具授权书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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