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完成后就开始办理公司纳税账户是缴纳税款的专用帐户。上海公司缴纳税款的方式是在公司报税后,由公司的纳税专用帐户自动将税款划拨到税务局专用帐户。
2007年六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公司纳税帐户的政策文件,主要内容为:
1、上海市以前只有农业银行可以开设企业纳税帐户,公司基本帐户和纳税帐户可以分属不同银行。新政策规定,除农业银行外,增加四家银行,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可以在上述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的同时,其基本帐户可以作为纳税帐户。
也就说,公司基本帐户开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上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就不需要再开纳税帐户,公司基本帐户享有纳税帐户功能。
2、若公司基本帐户开在这五家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农业银行开设纳税帐户。
3、公司基本帐户开在上述五个商业银行,需与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后,才可以正式作为纳税帐户,并可享有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
4、公司基本帐户开在除农业银行以外的上述商业银行,需把原来开在农业银行的纳税帐户注销,申请基本帐户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
现将政策文件整理如下,供各位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银发[2007]125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纳税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本区县税务分局、财税三、七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网上电子申报纳税工作的展开,提高本市税款缴纳的电子化程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纳税人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行5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设有银行结算帐户的,均可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
二、为确保纳税人电子申报缴税的合规性,确保纳税工作顺利展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将与上述五家商业银行签订《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附件1)
三、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税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网络维护,确保网络运行安全,保障纳税人税款及时划转入库。今后,人民银行将抓紧整合网络平台,尽快增加可办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新办电子申报纳税人须签订《银行代理划转税款委托书》(附件2)。纳税人如需变更电子缴税的银行存款帐号,应及时与主管税务部门联系,并及时办理电子缴税银行存款帐号变更手续,以保证商业银行及时划转税款、报解入库。
五、进驻办税服务厅的上述5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未与税务部门签订进驻办税服务厅协议或协议到期(协议到期一律不得续签),原则上应于2007年底前推出办税服务厅。
六、工作开展过程中如遇问题,可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服务一部国库处)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计统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近:1、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
2、银行代理划转税款委托书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
.........................
委托银行划转税款协议书
甲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乙方: 银行
甲、乙双方就纳税电子申报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开通计算机网络数据接口,实现税库银横向联网,即甲方综合征管系统依托上海城市金融网,通过银行前置服务器向乙方对公系统发送扣款请求,乙方根据甲方扣款信息办理扣款,并由乙方将扣款结果信息反馈给甲方税务申报平台。
二、甲方向乙方发送扣款的纳税人帐号必须与纳税人《银行代理扣缴税款委托书》中的纳税帐户帐号相一致,若不一致,乙方不予扣款处理。
三、每个工作日自动扣款成功的税款,乙方必须在当日或次日上午将税款报解国库。
四、纳税人的纳税扣款凭证,由乙方将扣款信息电子信息传递到上海市财税网站,供纳税人自行下载打印。
五、为取保甲、乙双方之间网络数据的安全,甲乙双方均应采取安装CA安全证书等相关加密措施
六、由于不可预计的外部环境问题造成当天甲、乙双方数据无法正常传输的,甲、乙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对于当天来不及处理的业务则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处理,由此造成纳税人交纳滞纳金的问题,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无异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两年,如有异议的,须在本协议到期前2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可重新签订或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1份。
甲方: 乙方:
法定(授权)代表人: 负责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