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酒类专卖许可证审批
项目编号
办理(主管)机构
酒类专卖管理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
15天
申办对象资格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含宾馆、酒店)
审批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的通知》
一、 应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资金、经营规模(包括规格、要求)
1、主营批发单位:80—100万元以上;
2、自销批发单位:40—50万元以上;
3、代理批发单位:10—20万元以上。
(二)有经营场所
(三)有仓库、储运条件
1、主营批发单位:500—800平方米以上;
2、自销批发单位:200—500平方米以上;
3、代理批发单位:50—100平方米以上。
(四)仓库具有消防设施
(五)有专业经营人员
二、提供有关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复印件
5、房产(出租)证明复印件
6、酒类专业人员名单
7、酒类经营登记表
8、有关厂家授权委托销售证明
三、市外酒厂在汉设立经营点应具备的条件及资料
1、市、县、区一级政府批文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2、经营门点、仓库、储运条件比照批发单位
3、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执照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厂家有关授权委托书
7、该产品应加入我局酒类商品防伪编码网
8、该单位产品抽样送我局检验合格。
申办应填写的表格
酒类专卖经营申请书(包括规格、样式、要求)
单位申请—部门受理—分管复核—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