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
3、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4、从业人员证明(本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含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离退休等各类无业人员的有关证明;外省市人员经营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在京暂住证、劳动用工证、进京经商证明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5、育龄妇女还须提交计划生育证明;
6、经营场地证明;
7、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8、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9、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